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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 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简称《中 韩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 正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 国(,) 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是实施《中韩渔业协定》 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暂 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 域和过渡水域管理的组织实施、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 我国渔船的生产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东海区渔政渔 - 1 - 港监督管理局协助。 沿渤海、黄海、东海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作业的 本辖区渔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根 据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作业规模(作业类型、船数、 渔获量等),确定下一年度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 渡水域的作业规模,并下达给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局,由其分配给本海区有关省(市)。 第五条审请进入申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 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向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审请之白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 的决定。 第六条申请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 活动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 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必备证件。 2.适航航区在I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 -2 - 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 书。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 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 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审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 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以下称 《渔捞日志》,并就《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管理等对 审请人进行义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编 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 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申请人在 审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审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 捞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 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 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 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由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 -3 - 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 书。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 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 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审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 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以下称 《渔捞日志》,并就《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管理等对 审请人进行义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编 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 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申请人在 审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审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 捞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 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 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 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由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 -3 - 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 书。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 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 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审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 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以下称 《渔捞日志》,并就《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管理等对 审请人进行义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编 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 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申请人在 审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审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 捞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 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 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 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由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 -3 - 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 书。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 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 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审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 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以下称 《渔捞日志》,并就《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管理等对 审请人进行义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编 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 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申请人在 审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审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 捞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 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 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 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由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 -3 - 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 书。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 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 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审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 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以下称 《渔捞日志》,并就《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管理等对 审请人进行义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编 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 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申请人在 审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审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 捞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 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 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 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由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 -3 - 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 书。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 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 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审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 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以下称 《渔捞日志》,并就《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管理等对 审请人进行义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编 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 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申请人在 审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审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 捞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 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 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 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由东海区渔政渔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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