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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1-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2003年1月1日司法部令第7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我国参加的有关 国际公约及对外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籍罪犯,是指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 判处刑罚,在我国监狱内服刑的外国公民。 在监狱内服刑的无国籍罪犯,比照外国籍罪犯执行。 第三条外国籍罪犯经批准可以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外 交、领事官员,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通讯。 第四条办理外交、领事官员与本国籍罪犯的会见、通讯, 应当遵照以下原则:与我国缔结领事条约的,按照条约并结合本 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缔结领事条约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的,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结合本规定办理;未与我国 缔结领事条约,也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 外交关系的,应当按照互惠对等原则,根据本规定并参照国际惯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2-例办理。 第五条外交、领事官员或者亲属、监护人索要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应当提 供。 第二章会见 第一节会见的申请 第六条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应 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 明:驻华使、领馆名称,参与会见的人数、姓名及职务,会见人 的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 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 第七条外国籍罪犯的非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 会见的,应当通过驻华使、领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 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姓名和身份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被会见人的姓名、罪 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并应同 时提交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外国籍罪犯的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3-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 时提交本人身份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外国籍罪犯的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 以直接向监狱提出申请。 第二节会见的答复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交、领事官 员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 准予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应当在答复中确认: 收到申请的时间,被会见人的姓名、服刑地点,会见人的人数及 其姓名,会见的时间、地点安排,并告知应当携带的证件。 外国籍罪犯拒绝与外交、领事官员会见的,应当由本人写出 书面声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通知驻华使、领馆, 并附书面声明复印件。通知及附件同时抄送地方外事办公室备 案。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国籍罪犯 的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 应当在答复中确认:会见人和被会见人的姓名,会见的时间、地 点安排,并告知应当携带的证件。 外国籍罪犯的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直接向监狱提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4-出申请的,监狱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节会见的安排 第十二条外交、领事官员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一般 每月可以安排一至二次,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要求增加会见次数或者人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可以酌情安排。 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外国籍罪犯,一般每月可以安排一至二 次,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要求增加会见次数或 者人数的,监狱可以酌情安排。 第十三条每次会见的时间不超过一小时。要求延时的,经 监狱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会见一般安排在监狱会见室。 第四节会见的执行 第十五条会见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或者监狱的安排到监狱会见。 外交、领事官员因故变更会见时间或者会见人的,应当提前 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重新安排。 亲属或者监护人因故变更会见时间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重新安排;变更会见 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5-第十六条会见时应当遵守中国籍罪犯会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会见开始前,监狱警察应当向会见人通报被会见 人近期的服刑情况和健康状况,告知会见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会见可以使用本国语言,也可以使用中国语言。 第十九条会见人和被会见人需要相互转交信件、物品,应 当提前向监狱申明,并按规定将信件、物品提交检查,经批准后 方可交会见人或者被会见人。 第二十条会见人向被会见人提供药品,应当同时提供中文 或者英文药品使用说明,经审查后,由监狱转交被会见人。 第二十一条会见人或者被会见人违反会见规定,经警告无 效的,监狱可以中止会见。 第二十二条监狱应当安排监狱警察陪同会见。 第三章通讯 第二十三条监狱对外国籍罪犯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外 交、领事官员的往来信件,应当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 及我国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及时转交。 监狱对外国籍罪犯与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往来信件要进行检 查。对正常的往来信件,应当及时邮寄转交;对有违反监狱管理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6-规定内容的信件,可以将其退回,同时应当书面或者口头说明理 由,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四条外国籍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信以及写给监 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监狱应当及时 转交。 第二十五条经监狱批准,外国籍罪犯可以与所属国驻华 使、领馆外交、领事官员或者亲属、监护人拨打电话。通话时应 当遵守中国籍罪犯通话的有关规定。通话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司法部直属监狱服刑的外国籍罪犯的会见、 通讯,由司法部监狱管理机构和直属监狱根据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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