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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1-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 2014年10月11日司 法部令第130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 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 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2-裁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 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 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 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 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 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 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 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 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 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 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 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 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3-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 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 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 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 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 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 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 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 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 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4-(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 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 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 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 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 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 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 议。 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 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 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5-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 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 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 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 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 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 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 理由。 第十三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 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 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 《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 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 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 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 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 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6-第十五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 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 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 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 审核表》。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 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 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7-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 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 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 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 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狱应当 派员参加庭审,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配合法 庭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 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 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 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 久保存。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 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8-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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