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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 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 住,保护毛绒纤维资源,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棉 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含毛绒纤维收购者、加工者、 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毛绒纤维经营活动,纤维质量 监督机构对毛绒纤维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毛绒纤维是指在国内流通的羊毛、山羊绒、 羽绒、耗牛绒、骆驼绒等毛绒纤维。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 局)主管全国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 量监测中心承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相关工 作、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公证检验 实施监督抽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 1 - 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 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 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 验工作。 第四条禁止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 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毛绒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均 有权检举。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 极受理毛绒纤维质量的举报、投诉。 第二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 第六条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上款所称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 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 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实施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品种和类别、检验环节和检验 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制定。 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毛绒纤维质 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毛绒 - 2 - 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检验 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毛绒纤维质量 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 监督抽验所需样品从公证检验的留样中随机抽取,并应 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 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 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 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请检验。 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 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 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收购、加工、销售、承 诺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与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有关 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 况; - 3 - (三)查阅、复制与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 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 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一条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由专业纤维检验 机构对毛绒纤维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 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毛绒纤维中随机抽取, 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7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第干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毛绒 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监督检查中 实施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纤 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审请复检;省 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毛绒纤维质量检验, 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 及时。出具的检验证书应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毛绒纤维 的质量、数量。 -4- 第三章毛绒纤维经营者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 维的类别、等级、重量; (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排除导致质量下 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三)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 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 (四)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 放,并妥善保管; (五)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第干五条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 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 的其他条件; (二)挑擦、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 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 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 (四)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 - 5 - 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 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广名、广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 量、数量相符; (五)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毛 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 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 设备。 第干六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 绒纤维(以下统称原毛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包装要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混入包装; (二)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相一致; (三)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须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 志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 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 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 (四)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 6 -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除应当保证 所销售毛绒纤维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保证符合本办法第 十五条第(四)项要求。 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的,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 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 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 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 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 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 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 绒纤维的,依照上款处理。 -7 - 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 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 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方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方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处10方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 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 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 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 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 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 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第二十三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 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干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方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 诺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处5方元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 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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