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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 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 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 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 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 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 - 1 - 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 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 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 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 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 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 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 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 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 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 2 -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 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 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审请或者接受政 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 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 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 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汪:业务范 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 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 续的,可审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 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 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 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 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 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 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 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 -3 - 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 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 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 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 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 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 - 4 - 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 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 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 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 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 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覆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 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 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 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 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 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 5 -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 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 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 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 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 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 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 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 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 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 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 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 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 6 -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 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 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 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 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 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 -7 - 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 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 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 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 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 成员大会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 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 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 年度未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 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 -8- 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 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 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 者监事会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成 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 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 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董大事项 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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