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出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 简称《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 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 口转移的环境风险。 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第三条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 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 爱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 -1-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 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 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危险 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 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 第二章‧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三)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 订的书面协议。 (四)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 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五)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 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 2 - (六)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 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 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 的处理方法等。 (七)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在进口国(地区)获得的有关 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有效凭证。 (八)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九)危险废物运输的路线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境内运 输路线(包括途经的省、市、县)、离境地点、过境国(地 区)过境地点、进口国(地区)入境地点以及进口国(地区) 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等。 (十)出口者的书面承诺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险文件。出 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口活动或者由 于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 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 (十一)出口者的营业执照。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 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审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审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 准出口决定: (一)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 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 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 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 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 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 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 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出口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书面 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 查。 第八条对已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危险废物出口审请,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 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函,并自收到同意 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 出口决定。 - 4 - 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过境国(地区)主管部 门不同意危险废物出口或者过境的,不予核准出口申请,并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核 准决定之白起10个工作白内,尚审请单位签发危险废物出 口核准通知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出口者提 供的境内运输路线说明文件,将核准结果通知危险废物所在 地和境内运输途经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准结果 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出审请: (一)改变或者增加出口危险废物类别或者数量的; (二)改变出口者、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 者的; (三)改变进口国(地区)、过境国(地区)的; (四)改变出口目的的; (五)改变出口时限的。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不超 过1年。 -5 -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对每一批出口的危险 爱物,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一转移单据》,一式二份。 转移单据应当随出口的危险废物从转移起点直至处置 或者利用地点,并由危险废物出口者、承运人和进口国(地 区)的进口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有关国家(地区)海关 部门填写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信息填写完整的转移单据,一份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份自留存档。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妥善保存自留存档的转移单据,不 得擅自损毁。转移单据的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延长转移单据保存期限的,有关单位 应当按照要求延长转移单据的保存期限。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转 移单据的运行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转移单据的运行情况。被检查单位应 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在危险废物运输开始10个工作日之前,危 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运输前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 填写的转移单据复印件,一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并抄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境内运输途经地区的省级、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6 - 第十五条自危险废物离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危 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离境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 险废物出口者和相关承运人填写的转移单据复印件和危险 废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自危险废物进口者接收危险废物之白起10 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抵达进口国(地区) 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相关承运人、 危险废物进口者及过境国(地区)海关、进口国(地区)海 关填写完毕的转移单据复印件,一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自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完毕之日起40个 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处置或者利用完毕信 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相关承运人、危 险废物进口者、进口国(地区)的危险废物处置者或者利用 者及过境国(地区)海关、进口国(地区)海关填写完毕的 转移单据原件,一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自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有效期届满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危险废物 出口总结信息报告单》,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按照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7- 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设 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通知单。 第四章罚 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通 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方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情节严 重的,还可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 出口核准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或者不予核准其申请,给予警 告,并记载其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罚款: (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 -8 - (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 爱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情 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 口核准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方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 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危 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

pdf文档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第 1 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第 2 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3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