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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章 司法部发布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2008年6月4日司法部令第1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国家司 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 司法考试。 第三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 间、报名方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应试规则、合 格标准以及合格后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办法,适用《国家司法 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规章的统一规定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地点、考试地点以及考试合 格申请授予资格的方式,按照本规定以及司法部有关台湾居民参加 考试的年度安排执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 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 -1-司法部规章 司法部发布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习或 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在大陆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五条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 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 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 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 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 关证明。 第六条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大陆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 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有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第七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报名的,应当 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 ,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 加考试。 第八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司法部规章 司法部发布在大陆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 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照规定程序审查上报。 在香港、澳门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 资格申请受理事务的大陆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 照规定程序上报司法部进行审查。 第九条台湾居民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在大陆申请律师 执业的,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司 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 中公布。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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