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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 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 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 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 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 药。 第四条‧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 -1- 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兽药户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 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六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 “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第七条兽药户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 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 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九条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 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 发布。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 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 2 -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3 -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3 -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3 -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3 -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3 -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3 -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 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 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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