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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7年11 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 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 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 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 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 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 - 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审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 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 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 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 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 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 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 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 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 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 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 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 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 - 2 - 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 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 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 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 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 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 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 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 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 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 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 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 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 3 - (三)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 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 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 人员各5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与 审请作物类别相应的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 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 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 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 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 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署 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 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 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 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 - 4 - 具有加工广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 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广房200平方米以上、仓 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 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 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 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 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 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三)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 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 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 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四)科研投入。在审请之白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 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 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 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 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 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 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 -5 - 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 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 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 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 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 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 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审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 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 同意; (六)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 均种子生产面积2方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 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 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 大田用种量; (七)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审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 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 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 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 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 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 -6 - 在审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 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八)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 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 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 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 的干燥设备; (九)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 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 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 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 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十)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 条件;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审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 -7 -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 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 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 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 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 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五)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 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 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 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 同复印件; - 8 -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 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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