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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 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 肾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 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 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 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 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 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1 - 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审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 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 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已组 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 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 2 -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 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 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九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 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 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 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 -3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 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 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 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 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 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 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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