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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2月 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 口许可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军车军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 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 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 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 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 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 办理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 布。 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军辆, 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 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 1 -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 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 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 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 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军辆,在该产品投入运 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 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军军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取证条件 第五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 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 求,符合国家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审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设计管 理经历的人员:审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 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 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审请企业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具 有对样车制造验证的能力; (三)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者科研 -2 - 立项单位审查; (四)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五)样车运用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六)样车经审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七)审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 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取得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拟制造的产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管 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 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 制造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当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 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制造样车通过型式试验并经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 技术评价合格; (六)审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 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3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审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了样车试修合 同、协议或者维修样军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 具了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三)审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 者维修管理经历的人员,审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 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 持续批量维修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 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维修样车通过例行试验并经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 主管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 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进口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 (三)审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制造企业符合所在国 - 4 - 法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业绩且质量信誉良好,技术支持和 售后服务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进口产品的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国内用户的 审查; (五)关键零部件和样军通过型式试验; (六)样车经国内用户技术评价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干条审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审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 况,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研发和设计能 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 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 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试 制工艺报告,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 及试验报告,样车运用考核和解体检查项目及报告等); - 5 -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干一条审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审请书; (二)审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型号合格证;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 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 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制造与售后服务能 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所依据 的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目录,产品制造及检验基本能力配 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制造能力分析,资金对制造 规模的保证能力,申请企业对制造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审请书; (二)审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审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 司、协议或者维修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 - 6 - 托维修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 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审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 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维修与售后服务能 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维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主要技 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维修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例 行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维修能力分析,资金对维修规模的 保证能力,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维修样车 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概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经营业绩、 固定资产,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与国内用户关系等方面); (五)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合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和取 得相同或者相近产品设计制造资质的证明材料: -7 - (六)进口产品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 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情况,售后服务情况, 产品研发和制造能力概述,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 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八)进口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 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 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 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等方 面);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 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四章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 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审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审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8 - (三)审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审请企业按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审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审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审请,应当出具 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审请后,应当对审 请材料进行审查,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 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 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审请企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所需时 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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