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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路事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国有企 业(含驻外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 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 的企业,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以下简 称内部审计),是指交通运输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购 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 活动。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交通运输部机 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 -1 - 工作。 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 行政管理关系和职责指导本地区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 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单独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 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思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创新审计工作方法,充 分利用先进的审计技术,促进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 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 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尚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 -2 - 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 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下属单位或者分支机构较多,以及实行垂直管 理的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应当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未 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应当指定履 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设置内部审计岗位,配备专职 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能力。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 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之一,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交通运 输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任免前应当征求上级 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 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 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 负责。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 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 击报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 3 - 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 构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对思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 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 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 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包括对公路、水 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的绩效审计; (五)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 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 4 -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工作; (十一)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 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可以行使 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 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 -5 - 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尚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 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 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 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委托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审计工作 开展。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接受指 导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内部 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 - 6 - 作总结; (二)交通运输审计统计报表: (三)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 (四)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 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编制审计方 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进度安排。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 者相关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 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 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证据材料, 由提供材料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 - 7 - 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六)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编制审 计工作底稿。 (七)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 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 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 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 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进一步核实后, 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八)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的,起草审计决定。 (九)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 起草的审计决定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进 行复核。复核完毕,审计组起草正式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 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本 单位负责人审批。 (十)内部审计机构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 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予 以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十一)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 -8- 或者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尚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审请 审计复核;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 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十二)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其 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进 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 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简化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 序。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 立审计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 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 定执行。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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