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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申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 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引导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 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 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 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 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覆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或者国资 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1 -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 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 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 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尚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 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 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 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五)坚持国际对标行业对标。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强 化行业对标,不断提升企业在全球产业发展中的话语权和影 响力,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 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 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 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 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2 - 第二章‧考核导向 第五条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 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 优的发展。 第六条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 研发投入,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行业技术引领,不 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第七条突出实业主业,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实业, 加快结构调整,注重环境保护,着力补齐发展短板,积极培 育新动能,不断提升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突出国际化经营,引导企业推进共建“一带 路”走深走实,加强国际合作,推动产品、技术、标准、服 务、品牌走出去,规范有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不断提升国 际化经营水平。 第九条突出服务保障功能,引导企业在保障国家安全 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 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 全。 - 3 - 第三章‧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 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 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 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 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 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 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十三条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 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 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 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 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情况 的考核。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 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承担国 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 理。 第十四条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 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 -4 - 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 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不同企业特点, 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 度和任期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对社会效益 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 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落实国有 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以及国有 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的考核。 第十六条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 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构 的考核。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 回。 第十七条对结构调整住务重的企业,重点关注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主业转型升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 强相关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第十八条对国际化经营要求高的企业,加强国际资源 配置能力、国际化经营水平等指标的考核。 第十九条对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 率、经营性现金流、资本成本率等指标的考核。 第二十条对节能环保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加强反映 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考核。 - 5 - 第二十一条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运用国际对标行业对 标,确定短板指标纳入年度或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 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等事项列入 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 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目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 度相适应、与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地位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 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 简称总体目标)。 第二十四条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 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二十五条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 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依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完成值、客观调 整因素和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年度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目标值可 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 完成值且增幅高于总体目标增幅。 第二档:自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 6 -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际优秀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的,不进入第三档。 第二十七条国资委将年度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 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 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 级。 第二十八条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 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 预算水平。 第五章考核实施 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国资委 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 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三十一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7 -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经营业绩责住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 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 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 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 情况实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 警。 第三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 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 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 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 核: (一)考核期未,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 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8 -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经营业绩责住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 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 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 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 情况实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 警。 第三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 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 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 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营业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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