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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06月1号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 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根据2019 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 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 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 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 - 1 - 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 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 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 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 经履行审批手续; - 2 -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义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司 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 请招标。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 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 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 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 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 3 -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 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 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 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 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 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 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 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 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 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 4 -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 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 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 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 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 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 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审 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 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审请书格式、审请 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 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 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 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 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 - 5 - 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审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 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 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 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 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 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 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 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 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 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 6 - 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 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 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 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 本费。其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的收押金。对于开标后 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 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 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 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间需要澄清的,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 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7 -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 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 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 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 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 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入和签收时间的 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 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8 -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 容无效。 第二十九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 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 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接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 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 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 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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