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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办法 (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 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正,根据2019 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 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 -1 - 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 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 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 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 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 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 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 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 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 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 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 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 交易功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 2 -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义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 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 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 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 务。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 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 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 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 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 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义 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 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 3 -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 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 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 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 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 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 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 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 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 人的。 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 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 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 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 - 4 - 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 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住。 第十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 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 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 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 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尚分包工程发包人负 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 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 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 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佳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 -5 - 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 - 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 - 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 - 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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