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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11 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根据2019年 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 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 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 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 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 -1 - 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 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审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 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审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尚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 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 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申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 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 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 标高及走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尚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2 -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 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工测量数据文件 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峻工联 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峻工验收备案前,应 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 工文件、峻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峻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 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 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 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 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的要求。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 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 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 - 3 - 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 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 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 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 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 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 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 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 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 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 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 - 4 - 立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 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 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 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 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 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 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5 - 立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 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 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 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 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 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 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5 - 立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 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 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 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 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 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 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5 - 立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 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 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 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 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 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 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5 - 立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 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 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 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 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 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 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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