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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 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 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 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 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 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 1 -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管辖 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 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 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 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 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 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第九条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 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 指定管辖。 第十条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 - 2 - 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 工作。 第二节回避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 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 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 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 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 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 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 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 -3 - 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 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 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节期间与送达 第十六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 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 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干七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 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 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 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 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 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 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 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 - 4 - 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 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 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 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白期与执法部 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 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 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 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 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 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 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 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 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 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 -5 - 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三章‧行政检查 第十八条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 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 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 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 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 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 及时向社会公布。 海事执法部门根据履行国际公约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 行政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二干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交通 工具、通讯工具、交通管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办公设备 等装备,加大科技装备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 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 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 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6 - 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 查事由。 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 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 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四条实施路(水)面巡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 (船)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车(船)技术状况良好,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第二十五条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 点进行,在来军方尚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 堵塞; (二)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 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 标志; (三)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 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 施检查; (四)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 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 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施水面巡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 - (一)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 (二)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显违法行为且如果不对其立 即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 登临检查; (三)不得危及船、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 造成污染。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操纵或者调试船上 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 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 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 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8-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条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第三十一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节‧证据收集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 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 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 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三)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四)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 鉴定; (五)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 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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