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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9年4 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 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 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 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 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设 -1- 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 作。 衣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审请文件、品种审定试 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 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 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 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1-2 名。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 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 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 - 2 - 可以直接尚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 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请。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 个人在境内审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 种子企业代理。 第十一条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 定,也可以同时审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尚 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第十二条审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 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 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审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 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品种比 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 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 点。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 - 3 - 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审请者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 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 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 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 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证书; (五)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审请材料45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审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 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 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 理。审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审请 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审请; - 4 - 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审请。 第十五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 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 保存。 第四章‧品种试验 第十六条•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 测试)。 第十七条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 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人 和专家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制 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 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 转基因检测等。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同一生态类型区 -5 - 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 第十九条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 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 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母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 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 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 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 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 表性。 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品种审定委员 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 换。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将省级区域试验、生产 试验对照品种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承担单位 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 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 -6 - 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 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承担。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 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 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 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由间表现出严 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第二十三条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审请者 代表参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收获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 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和审请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 周期结束后45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品种审定委员 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 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 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 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一)在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自行开展 生产试验; -7 - (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 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合并 进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同级品种审定委员 会确定; (三)审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 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成员数量 应当不少于5家,并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 则,明确责任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只能参 加一个试验联合体。 前款规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 30日内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 纳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DUS测试由审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部授权 的测试机构开展,接受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指导。 审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按照审定 级别将测试方案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或省级种子管理机 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分别对国家级 审定、省级审定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 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 种,DUS测试依据相应主要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 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学。 -8 - 第二十七条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以下简称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 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相应生态区首 行开展品种试验,完成试验程序后提交审请材料。 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国家级或省级品 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备案。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 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 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 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底和 9月底前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和小麦品种各试 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 公室。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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