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4年7 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 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 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 作物适时收获,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 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 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 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 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 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 法。 - 1 -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 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遵循公正、公开、规范、 方便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跨区作业市场。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 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二章‧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 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 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 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跨区作业申介服务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可以 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组织联合收割机和驾驶员从事跨区作 业。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统一联系作业任务,保证联 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及时协调解决作业纠纷,协助做好联合 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 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 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 - 2 - 第九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驾 驶员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 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 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当地省级价 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服务费标准的,由跨区作 业中介服务组织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商 定。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条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 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 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 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作业时间、双方权利 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 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 -3 - 条件: (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二)参加跨区作业队; (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 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第十三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 使用,当年有效。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第十四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 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第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 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 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 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 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 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审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 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应严格 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防止农机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机 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 处理。 - 4 -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上路拦截过境的 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驾驶员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九条跨区作业队在公路上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 编队,合理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 规,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 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 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第四章‧跨区作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根据农时李节在本 县范围内设立跨区作业接待服务站,公布联系方式和工作规 范,掌握进入本辖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做好有 关接待和服务工作,保障外来跨区作业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 位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零配件、油料的供应工作,严禁 假冒伪劣的农机零配件和油料进入市场。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 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 时尚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 效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跨 -5 - 区作业信息进行调查和统计,逐级报农业部。 跨区作业信息包括农作物种植面积、收获时间、计划外 出(引进)联合收割机数量、作业参考价格、农作物收获进 度、农机管理部门的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全国跨区作业信息由农业部在中国农业 机械化信息网和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地方跨区作业信息由 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发布。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服 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 和投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跨区作业的组织、 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 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 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 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 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规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 - 6 -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 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 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 制止。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 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组织其他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 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 部2000年4月3日发布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 办法》同时废止。 -7 -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 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 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 制止。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 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组织其他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 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 部2000年4月3日发布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 办法》同时废止。 -7 -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 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 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 制止。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 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组织其他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 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 部2000年4月3日发布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 办法》同时废止。 -7 -

pdf文档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 1 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 2 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2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