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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根据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 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 正)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 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 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 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 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峻工验收、后 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 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 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 -1- 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自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 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 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 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自的 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接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智 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 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 自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 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司 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 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2 - 审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 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 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自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 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 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6)组织相关监理招标,组织主体工程招标准备工作。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 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 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 -3 - 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 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 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 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 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 中的重大间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 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 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尚主管部门审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 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 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 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 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 现;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 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4 -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 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 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二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观场施工的 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 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 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 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 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 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 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 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 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 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 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 -5 - 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 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 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 劳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干条‧竣工验收 1.峻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 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峻工验收合 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井经过单位工程验 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 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 成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 收规程,组织验收。 3.峻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 其审计报告作为峻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 - 6 -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 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 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峻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全2年生产运营后, 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一 一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一 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 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一一对项目的立项、 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峻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 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 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 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 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 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 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自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 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7 - (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的补充。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8 - (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的补充。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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