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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 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 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 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 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 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 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 - 1 - 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 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 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 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 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 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 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 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 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 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 - 2 - 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军驾 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 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 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 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 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 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军维修企业、机动军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军驾 驶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 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 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 - 3 -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李度组织一次考 试。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 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 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 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 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 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 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 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 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5 - 2.熟悉机动军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 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 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 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 历; 2.具有汽军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军及相关 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 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 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 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 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6 -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军构造、交 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 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 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军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军及相关 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 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 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军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 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 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 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 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 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 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 - 7 -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审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 员从业资格考试审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审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 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 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 格考试的,应当尚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提出审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 资格考试审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 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 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 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 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 -8 - 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审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 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白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 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 试审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 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 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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