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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 管理办法 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 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 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 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 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 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 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 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 -1- 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 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审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 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 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 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 人员不少于十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 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 2 -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 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 人员不少于五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 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 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 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 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 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 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 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 - 2.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 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 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 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5名; 2.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 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 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 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 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 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 件如下: ()甲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 -4- 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 不少于五十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 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 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 不少于三十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 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 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 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 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 条件外,审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 -5 - 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审请施工资质的单位义 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 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 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 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 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 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 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 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 - 6 - 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 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市五百方元以上、五千 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 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 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 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 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自有关证明材 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 -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审请表可以从自然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审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 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审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 工单位资质的,尚自然资源部审请。 审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 立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审请之白起二十白内 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 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 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审请 - 8 - 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 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 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 自然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 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 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审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 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 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 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 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 领。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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