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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 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 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 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 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审请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 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 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 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 -1- 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 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 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 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 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 称的不少于十五名、甲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 2 -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 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 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 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 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 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九条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 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 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 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外,审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 - 3 -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 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 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 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 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 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自 - 4 - 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 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审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 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 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 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 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5 - 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审报表可以从自然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五条审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六条审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 同自然资源部审请:审请乙级和内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 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 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批准后六 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 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 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6 -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 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审请材 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干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 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自然资源部统一 监制。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 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 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 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审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 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 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 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 两年后或者在审请延续的同时审请升级。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补领。 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 -7- 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 当重新审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 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 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 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 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 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 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 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 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 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危 -8 - 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 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 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项自合同后十白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 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 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司以处五千元以下 罚款。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 按时进行资质和项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伺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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