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 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 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 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看物应当与其 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 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 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 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 -1 - 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尚权利人 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自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 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 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 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看物的,以 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 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 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 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 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 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算改不动产登记簿 - 2 - 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 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 审核、登薄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 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审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 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 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审请,但 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 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 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审请。 监护人代为审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 - 3 - 身份证或者户口薄、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 审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 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 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审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审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 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审请登记的,应当与代 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 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 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审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前,全 体审请人提出撤回登记审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审请书 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 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 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 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 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 4 - (一)审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 书与审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 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 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 全。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 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 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 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 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 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 的首次登记; -5-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 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白。公告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 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 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 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审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 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 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 - 6 - 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 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薄,填 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 同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 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自然资源部 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 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 有人。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 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 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 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7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火失,不动 产权利人审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 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 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 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 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火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 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 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 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 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 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 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 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 - 8 - 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衣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 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尚不 动产登记机构审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 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 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 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 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审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

pdf文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1 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2 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2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