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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 A章总则 第60.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管理,对飞行模拟训 练设备进行鉴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加强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 理,确保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规则。 第60.3条适用范围 为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考试和 获取飞行经历要求所使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合格证管 理,以及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鉴定和运行,适用本规则。 第60.5条定义和术语 本规则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在附录A中规定。 第60.7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性能标准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性能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性能标 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发布。 第60.9条未取得合格证进行的训练、检查、考试或 者获取飞行经历 -1 - (a)未按本规则取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不 得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涉及民 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 (b)违反本条(a)款规定,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用于 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训练、检 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 的飞行经历无效。 第60.11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的义务 (a)提供为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训练、检 查、考试和获取飞行经历要求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该飞行 模拟训练设备的运营人应当确保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经民 航局鉴定合格并取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 (b)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管理和 维护人员、设备、资料和符合运行与安全要求的设施,建立 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能够持续满足相 应鉴定等级。 (c)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获 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后: (1)在随后的每12个日历月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 营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相应型号航空器飞行训练大纲,对飞 行模拟训练设备至少运行1次; (2)按照本条(c)款(1)项的规定运行相应飞行模 -2 - 拟训练设备时,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相应规章《民用航 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 审定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 合格审定规则》或者《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的有关 规定。 (d)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接受民航局对飞行 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的检查,包括所有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有 关的记录和文件,以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符合本规则的规 定。 (e)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针对每台飞行模拟 训练设备: (1)建立一种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以便获取下列人 员在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过程中提出的意见: (i)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完成训练、检查、考试或 者获取飞行经历的飞行机组成员; (ii)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实施训练、检查、考试或 者监督获取飞行经历活动的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考试员; (iii)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从事维护工作的飞行模 拟训练设备技术和维护人员。 (2)对上述机制所收集的每条合理意见,采取相应的 纠正措施; - 3 - (3)与航空器制造广家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广家 保持联系。如果航空器制造广家或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 广家因某些原因已无法再提供技术支持,应当同拥有该型号 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保持联系,以确保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符合本规则第60.35条的要求; (4)在靠近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地方展示民航局颁发 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 B章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申请、受理和颁发 第60.13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审请 (a)对每台审请获取或者换发合格证的飞行模拟训练 设备,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合格证申请材 料,在计划鉴定日期或者原有合格证有效期到期日前的合理 期间内,尚民航局提交合格证审请材料,对于不同类型的鉴 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0.27条、第60.29条、第60.31条、 第60.33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的附加材料。 (b)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运营人名称,及下列信息: (i)运营人地址; (ii)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关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规定 的声明。 - 4 - (3)关于审请人已建立了一套特定程序的声明。该程 序能够保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保持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的 软件和硬件构型,但本规则第60.45条中规定的改装除外。 这个声明应当包括对该程序的描述。 (4)由至少一名符合本条(c)款要求的驾驶员签署的 声明,证实下列要求已得到满足: (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系统和子系统功能等效于所模 拟航空器或者组类航空器的系统和子系统功能; (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和飞行品质等效于所模 拟航空器或者组类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品质; (iii)对于模拟具体型号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其驾驶舱构型应当与所模拟航空器的驾驶舱构型一致。 (5)关于审请人已按照本规则第60.55条要求建立飞 行模拟训练设备质量管理系统的声明。 (6)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信息: (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类型,即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 训练器; (ii)所模拟的航空器型号或者组类; (iii)所模拟的发动机型号; (iv)视景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v)运动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vi)飞行管理系统的标识和修订版本; - 5 - (v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制造广家、型号和序列号。 (7)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主观测试中规定的,但还没有 进行主观测试(例如盘旋进近,风切变训练等)并且没有申 请鉴定的所有操作科目或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系统的清单。 (8)鉴定类型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 (9)计划鉴定日期。 (c)本条(b)款(4)项要求的签署评估声明的驾驶 员应当: (1)由申请人指定; (2)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i)是所模拟航空器或者组类航空器的驾驶员: (ii)对于尚未获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是具有相似 尺寸和构型航空器的驾驶员。 第60.15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申请的受理 (a)民航局在收到申请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 申请材料和附加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 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决定。 (b)民航局不予受理时,应当说明理由。 (c)民航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人的审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民航局组织实施检 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 的期限内。 - 6 - (d)民航局在完成相关附加材料的审定后,将通知审 请人,按照计划的鉴定日期进行鉴定;也可以在完成对鉴定 测试指南的审定之前,双方协调确定鉴定日期。鉴定日期一 旦确定,申请人再提出调整鉴定日期的,民航局可以将原鉴 定日期向后推迟30个日历日或者更长时间,以便重新安排 鉴定。 第60.17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 (a)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颁发。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经过鉴定并合格后,民航局将颁发相 应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并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 报告。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名称 (2)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编号; (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安装地点、生产序列号; (4)所模拟航空器或者组类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型号 和系列; (5)所模拟航空器的构型,包括发动机型号、飞行仪 表、导航设备或者其他系统等; (6)可作为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投入使用的声明 和附加限制; (7)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等级: 8)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有效期: -7 - (9)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颁发白期和颁发单位。 (b)民航局在颁发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之后,将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等级、有效期及其附加限制的相关信息 予以公布。 第60.19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有效性 (a)如果所模拟的航空器为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 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适用范围的多发飞机,对于 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1)2021年10月1日之前,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 已按本规则第60.55条的要求建立了合格的质量管理系统,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否则,合格证 有效期为6个月。 (2)自2021年10月1日起,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 人应当按本规则第60.55条的要求建立合格的质量管理系统,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b)对于除本条(a)款以外的其他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1)2021年10月1日之前,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 已按本规则第60.55条的要求建立了合格的质量管理系统, 飞行模拟机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飞行训练器合格证有 效期为36个月;否则,飞行模拟机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飞行训练器合格证有效期为18个月。 (2)自2021年10月1日起,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 -8 - 人应当按本规则第60.55条的要求建立合格的质量管理系统, 飞行模拟机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飞行训练器合格证有 效期为36个月。 (c)运营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 格证有效期的,应当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有效期届满 60日前90日内,以书面形式尚民航局提出审请,并按本规 则60.13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民航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完 成定期鉴定,并自定期鉴定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白内、飞行 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定。对不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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