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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种子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 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 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 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 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 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 -1 - 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户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 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 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 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申请、受理、公示、证书打印等通 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 (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 境满足检验要求; (四)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 (五)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 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 殊要求。 第七条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 -2 - 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请书(按附录A格式填写); (二)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 料; (三)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 料;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五)检验报告2份(按附录B要求制作)。 第八条办公场所、仪器说明材料包括场所面积、结构, 仪器名称、数量、型号、功能等。 人员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人员数量、姓名及接受教育程度 和工作经历。 第九条质量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子检验机构负责人对手册发布的声明及签名; (二)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 (三)种子检验机构概况、范围、术语定义、组织机构; (四)资源管理、检验实施和质量管理及其支持性程序 等。 第十条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正性和保密程序; -3 - (二)人员培训管理程序; (三)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程序; (四)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检定校准确认程序; (五)合同评审、外部服务和供应管理程序: (六)样品管理程序; (七)数据保护程序、检验报告和CASL(中国合格种子 检验机构,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标志使用 管理程序; (八)文件控制程序; (九)记录控制和质量控制程序; (十)内部审核、申诉投诉处理、不符合工作控制、纠 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管理评审等程序。 第十一条作业指导书包括扦取和制备样品的工作规 范、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检验过程及数据处理的 方法细则等。 第十二条考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根 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审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业务办理系统 中将自动显示为受理状态; (二)审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审请人即 - 4 - 时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考核,进行能 力验证和现场考评。 能力验证时间由考核机关和审请人商定。能力验证合格 后,考核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考评。 第十四条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法,应根据申请检验 项目的范围设计。 能力验证的样品由考核机关组织制备,制备应按照已实 施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验,并报送检验结 果。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考评专家库。 考评专家可以从全国范围内避选,应当具备副高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或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从事种子检验或管理 工作5年以上,熟悉考核程序和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从考评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考评组组长。 考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种子检验机构开展现场 -5 - 考评,制作考评报告。 第干七条,现场考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能力验证结果、检验报告的 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办公场所、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设施条件: (三)废弃物处理情况: (四)检验操作情况。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验报告应当完整、真 实、有效、适宜,符合相关标准或规程。 检验报告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应当准确。 第十九条办公场所应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基本需求。 检验场所应当有预防超常温度、湿度、灰尘、电磁干扰 或其它超常情况发生的保护措施;有关规定对环境控制条件 有要求的,应当安装适宜的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管道布局应当合理, 符合安全要求。 互有影响或者互不相容的区域应当进行有效隔离。需要 限制活动的区域应明确标示。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扦样、样品制备、检验、 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管理程序和档 案,重要设备由专人管理;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还应当达 到规定的准确度和规范要求。 - 6 - 仅器设备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和编号或者其 他唯一性标识、放置地点; (二)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三)制造商提供的资料或者使用说明书; (四)历次检定、校准报告和确认记录; (五)使用和维护记录; (六)仪器设备损坏、故障、改装或者修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标准样品、标准溶液等标准物质的质量应 当稳定,有安全运输、存放、使用、处置的规范程序和防止 污染、损坏的措施。 危害性废弃物管理、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检验操作程序、数据处理应当符合有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考评专家组在现场考评中发现有不符合 考评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 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 要求的,相应的考评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考评专家组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 内出具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专家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 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学后生效。对考核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 当予以注明。 -7 -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请之白起20个工 作日内完成考核,审请人整改和能力验证时间不计算在内。 能力验证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干七条考核机关根据考核报告结论作出考核决 定。对符合要求的,考核机关应当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公 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 的或异议已得到妥善处理的,考核机关应颁发种子检验机构 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合格证书应当载 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 证书编号格式为“X中种检字XXXX第XXX号”,其中“X” 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XXXX”为年号,“XXX”为证 书序号。 检验范围应当包括检验项目、检验内容、适用范围等内 容。 第二十九条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子 以公告。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向考 -8 - 核机关审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检验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机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种子检验机构新增检验项目或者变更检 验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考核。考核机关应当简 化程序,对新增项目或变更检验内容所需仪器、场所及检验 能力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本 办法第三条规定活动内容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 考核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种子检验机构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检验服务,应当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标注CASL标 志。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 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能力验证,种子检 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种子检验机构不再 从事检验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审请终止的,应当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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