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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0月 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 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司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 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取得机 场使用许可证后,机场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 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 用机场。 机场使用许可证在未被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持 -1 - 续有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 国范围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飞行区指标为4F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场使 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受民航局委托实施辖区内飞行区指标为4E(含) 以下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对辖区内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年度适 用性检查和每5年一次的符合性评价;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职 责。 第六条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条件完 备、审核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使用许可 第一节申请 第七条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 规定向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 理局申请。 第八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 - 2 - 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 度; (二)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运行安全的负 责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资质和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 站区、工作区以及运营、服务设施、设备及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 航空情报、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设备及人员; (五)使用空域已经批准; (六)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民航局的规定; (七)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人员及民用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八)有符合规定的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 救援设施、设备及人员; (九)机场名称已在民航局备案。 第九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二)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三)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运行安全的负 责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 3 - 质证明,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人员情况一览表。 (四)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行业验收的有关文件:机 场产权和委托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 或者备案文件。 (六)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细则、飞行程序、机场运行 最低标准的材料。 (七)符合要求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和人员配备、 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八)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九)机场名称在民航局的备案文件。 (十)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必要材 料。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 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机场管理 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核•发 第十一条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 -4 - 的机场使用许可审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 查: (一)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对手册的格式以及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 行审查; (三)对机场设施、设备、人员及管理制度与所报文件 材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检查复核。 负责前款事项的人员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 派或者监察员担任,但只有监察员有权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学。 第十二条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 机场管理机构的审请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 当在受理审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批准 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 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审 批文件等资料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三条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 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或者实际情况不完全具备本 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 说明理由。 在机场管理机构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前款提及的缺陷后, 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以民航 - 5 - 高的名义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民航局统一印制机场使用许可证(附件2), 并对许可证编号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节‧变更 第十五条机场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 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变更: (一)机场名称; (二)机场管理机构: (三)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四)机场飞行区指标; (五)机场目视助航条件; (六)跑道运行类别、模式; (七)机场可使用最大机型; (八)跑道道面等级号; (九)机场消防救援等级; (十)机场应急救护等级。 第十六条申请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管理机构 可以仅报送机场使用许可证审请资料的变化部分。 第四节注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 - 6 - 理局应当依法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机场关闭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机 场使用许可的; (二)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 (三)机场管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机场使用许可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 情形。 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 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全少45日尚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 区管理局提出关闭申请,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 当自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并在预期的机场关闭白期注销该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 机构应当在机场许可证注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原证交回 颁证机关。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机场关 闭信息通知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并向社会公告, 并自关闭之日起,撤掉识别机场的标志、风向标等,设置跑 道、滑行道关闭标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机 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日报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 - 7 - 局审批,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白内子 以答复,但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注销: (一)机场因改扩建在1年以内暂不接受航空器起降的: (二)航空业务量不足,暂停机场运营1年以内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 答复,及时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理单位或者航行情报服务 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并向社会公告。在批准的关闭日期,撤掉 识别机场的标志、风向标等,设置跑道、滑行道关闭标志。 机场恢复开放使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局或者 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编制与生效 第二十一条手册是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严格按照生效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二十二条手册应当符合本规定《机场使用手册主要 内容》(附件3)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手册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 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手编制时应当户泛 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确保手册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满足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相关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完成手册编 - 8 - 制。 第二十四条手册应当采用活页格式,预留手册修改记 录空白页和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记录页,编排形式便于编写、 审查。 第二十五条编制完成的手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 规定第九条,在审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时报送民航局或者所在 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合格的,在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 管理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时一并生效。 第二节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效的手册的相关 章节发放给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 位。 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 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相关 部门及岗位人员,就手册内容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 员工熟知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 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和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 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 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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