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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 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 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 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 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 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 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 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省级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 -1- 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 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 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 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 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 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 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 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 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 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 2 - 第十二条指定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政府采购信 息发布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 第十三条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 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 信息起1个工作白内发布。 第干四条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政 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 内容。 第十五条指定媒体应当尚发布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发 布服务,不得尚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收取信息查阅费用。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 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 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第十七条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 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 3 -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 部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 4 -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 部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 4 -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 部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 4 -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 部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 4 -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 部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 4 -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 部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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