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 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 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 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 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 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 项: -1 -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 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 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 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 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 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 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 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 2 -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 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 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 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 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 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 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 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 -3 -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 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 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 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 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审请 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 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 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峻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 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 4 - 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 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 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 料。 第十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请之白起30个工作白内作出许可 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 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 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 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做出处理: (一)审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 - 5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审请人尚有关 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审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审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审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审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审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 务许可审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审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 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 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 顶按照本规定第干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 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司证》发证机关审 - 6 - 请办理延续手续。 审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审请: (二)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 明材料。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 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 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 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 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港口服务的单位,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 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 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 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 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 -7 - 御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 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 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 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 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 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 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 要求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 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 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 - 8 - 用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 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 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 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军辆应当 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 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 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pdf文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 1 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 2 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2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