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衣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经《商务部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 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 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 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 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 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 - 1 - (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 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 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 公布。 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 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 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 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 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八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 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 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审请者其审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 - 2 - 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第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 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 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申请 第十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 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 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 //www.mofcom.gov.cn,下同)、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为http: //www.ndrc.gov.cn,下同)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 口关税配额总量、审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 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品税自和适用税率。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 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十一条商务部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食糖、羊 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审请。 - 3 -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 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商务部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 者提交的食糖、羊毛、毛条审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 白前将审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 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 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 日前将审请材料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第三章分配 第十三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审请者的审请 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 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 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四条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 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关口,共 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 - 4 - 第四章期限 第十五条•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 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 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 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 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审请延期。原发 证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 过下一年2月底。 第五章•执行 第十七条•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 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 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 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 - 5 - 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最终用户须如实填写《农产品进口关 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满后,需持该证到原 发证机构换领未办理通关部分的配额证。 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 第二十条自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库或出区进口的 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接进口 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最终用户完成《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标明配额量的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 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 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最终用户将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 原发证机构。 第六章调整 第二十二条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 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最终用户 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芦可 - 6 - 以自行进口。 第二十三条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 年无法将已审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 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 发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审请期 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需由委托机构分别转报并同时抄报商务 部或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审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 网站、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的申请条件。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 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 进口关税配额量,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最终 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食糖、羊毛、 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 领分配方式除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 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芦。 -7 -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审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 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 的装运量确定。 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 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 衣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 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住。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 改革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 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两年 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审请。 第三十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当 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截止到 9月15日又未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 - 8 - 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一条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 衣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 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受委托的原发证机构 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 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二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 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 (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视同未完 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第三十三条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 外进口适用的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 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提出,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

pdf文档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 1 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 2 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2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