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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 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 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 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 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世界文化 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永久基本 农田、基本草原 、自然公园 (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 、海洋公 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 2 -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 区和重点治理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 、科研、行政办公 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 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 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 、扩建项目 ,其环境影 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不纳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 定的建设项目 ,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 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 、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 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 ,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第六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并适时修订公 布。 第七条 本名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 44号)及- 3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部分内 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 1号)同时废止。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pdf文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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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 第 1 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 第 2 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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