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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军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 公共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 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 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 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 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按有 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 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 责本辖区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 -1 - 管部门。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一)走私、贩卖或者吸食毒品的: (二)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 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四)违章驾驶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的。 第五条驾驶资格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 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 J2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 机车; J3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和电力 机车; J4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 电力机车; J5类准驾内燃机车; J6类准驾电力机车; 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 J8类准驾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 -2 - J9类准驾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 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军。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推进铁路机军军辆驾驶人员信息 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实现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 理、监督检查等功能。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机军军辆驾驶人员资格 信用信息记录库,对聘用铁路机军军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驾驶资格考试涉及的单位以及人员违反驾驶 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执业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纳入 信用信息记录库并上报至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住,建立健全驾 驶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为驾驶资格审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 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 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 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制定培训大 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考核记录。考核不 合格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 3 - 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国家对驾 驶人员健康标准要求的,方可允许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驾驶资格审请人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背景 审查,科学合理制定执乘制度,保证驾驶人员身心健康,并 根据动军组驾驶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技能水平等确定合 理的执乘方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九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 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 机车军辆,不得将铁路机军军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 人员(不含经批准在相应审请考试机型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下同)驾驶。 第二章申请 第十一条审请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的要求, 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 用普通话交流;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含高职,下同) 或者铁路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但是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4 - (四)机军系列审请人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 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审 请人应当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但是本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不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 申请J9或者J8类驾驶资格的,应当连续动车组机务乘 务学习1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6方公里以上。 审请J7类驾驶资格的,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机军军辆 或者机电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 学习行程20万公里,或者连续动军组机务乘务学习2年以 上且乘务学习行程15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担任动车组机 械师职务2年以上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10万公 里以上。 初次审请驾驶证只能审请机军系列J9、J8、J7、J6、J5 中的一种,或者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3、L2中的一种。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铁路机军军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审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 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具有资质的健康体检机构或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 - 5 - 构按要求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 (四)本人学历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完整、真实 的申请材料。 通过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时,按系 统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者增加准 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每次可以申请某一系列的一 种机车车辆类型。 已具有J9、J8、J7、J6、J5类驾驶资格之一可以互为 审请其申的一种,已具有J4、J3、J2类驾驶资格之一可以 申请J1类,已具有L3、L2类驾驶资格之一可以申请L1类。 申请 J1、J2或者 J3类增驾资格,以及J9、J8、J6、J5 类审请J7类增驾资格时,应当不超过45周罗,具有所持有 的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J9、J8、 J6、J5类互为审请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所持驾驶资格1年 以上且安全乘务6万公里以上。 L2类持证人申请L1类驾驶资格时,应当具有L2类驾驶 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L3类持证人申请 L1类驾驶资格时,应当具有L3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 乘务3万公里以上。 第十五条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第十二条第一 - 6 - 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信息。 第三章考试 考点、专家库、试题库、考评员库,发布考试公告,编写并 公布考试大纲。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 试中心具体承办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驾驶资格考试考点应当符合规定,达到相应的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初次审请和审请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 铁路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 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 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第十九条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在理论考试合格 有效期内,最多允许参加3次实际操作考试。未在有效期内 完成实际操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 国家铁路局应当公布申请人考试成绩供申请人查询。 第四章‧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由国家铁路 -7 - 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实体驾驶证。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业不得非 法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实体驾驶证,遇 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驾驶资格查验工作。 查验驾驶资格时,电子驾驶证和实体驾驶证均可以作为 验证依据。若实体驾驶证与电子驾驶证信息发生不一致时, 以电子驾驶证信息为准。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 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 居留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 (二)核发机构签注: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 驾驶证日期、有效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 第二十三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 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届 满前90日内30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换证申请。驾驶证记 载内容发生变化、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在90日内向国家 铁路局审请换证或者补证。国家铁路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 的,予以换证或者补证。 非有效期满换证或者补证的,换发或者补发后的驾驶证 -8 - 有效截止日期不变。申请换证或者补证时无须提交体检合格 报告和照片。 驾驶证申请补证期间,驾驶人员可以凭电子驾驶证执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资格许 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 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资格许 可: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驾驶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驾驶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驾驶人 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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