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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 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 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 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 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 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 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 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 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 -1 -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 作。 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 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 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 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 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 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 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 2 -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 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工验收 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峻工验收。 第八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 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 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自审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 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 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峻工验收 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工验收。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 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司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 -3 -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委托咨询等工作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 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一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 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 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尚交通运输部提出审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 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 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 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 - 4 - 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 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 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项自单位尚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 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 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 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 -5 - 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 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 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 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 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 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 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 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 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 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咨询意见: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 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还应当核 查与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三)总体设计、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四)地基基础、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设计的合理 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五)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疏土处理方式 等的合理性; - 6 - (六)环境保护、安全、防震、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七)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 理的设计审批审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 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航道工程建设项自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司 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 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 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经核准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建 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 自单位应当尚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审请。已备案的企业投 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 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 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 计审批部门审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7 - 第三章‧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 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 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 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 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 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峻工 等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 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 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项自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航道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项目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 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 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 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8 - 项目单位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办理相 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 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 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 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航道整治工程。 1.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 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 2.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30%, 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 3.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 4.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 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二)航道疏浚工程。 1.改变疏浚边线、设计底高程; 2.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 3.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 4.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 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三)航运枢纽工程。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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