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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 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有 关行为。 第三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 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 第四条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凤险 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 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 -1 - 露制度。 第五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挂牌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 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挂牌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 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有关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司以结合 市场分层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分类监管。 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强化监管问询,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九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 - 2 - 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 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挂牌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 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 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 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 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 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3 - 起两个月内,李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 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精选层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轮 换,具体由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未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 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4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未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精选层挂 牌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 业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精选层挂牌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 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 5 - 第十八条挂牌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及相关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 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 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挂牌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司以直接审请 披露。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精选层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 - 6 -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本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精选层挂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者 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 准审计意见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自律规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 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精选层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案稽查。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 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 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7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8 -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 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 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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