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公布) 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 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 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 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 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 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 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 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 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 - 1 - 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 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2 - (五)行政复议; (六)专项执法检查; (七)执法评议考核; (八)执法案卷评查; (九)法治建设评价;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 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至第(八)项所规定的执法监 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 单独或者共同实施。 本规定第七条第(九)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实施。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 项执法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 项; (五)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3 - 币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 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 项。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 法评议考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执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 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 核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 4 -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许可案 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 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治政府建设 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情 况进行评价。 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5 -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间卷调查,组织第三 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尚上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下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 设,实现执法监督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执法监督的 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相关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 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 出问题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 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 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 - 6 - 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 覆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 十个工作白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 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 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 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决 定书,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必要时可以直 接纠正。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监督决定书规定的 期限内纠正相关行为,并于纠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干条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决定有 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间题或者区域性风 险,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司以向下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 工作的要求。 -7-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 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执行执法监督 通知书、决定书或者意见书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处 分。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存 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 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容错机 制,明确履职标准,完善尽职免责办法。 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 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办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 8 -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 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执行执法监督 通知书、决定书或者意见书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处 分。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存 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 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容错机 制,明确履职标准,完善尽职免责办法。 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 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办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 8 -

pdf文档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第 1 页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第 2 页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1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