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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使 用,加强援外标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提供援 助的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 政府对外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以及经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 署)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援 外标识使用。 驻外使领馆协助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事务,对援外标识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援外标识可以根据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旗图案一同使用。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法》。-2-第二章援外标识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使用援外 标识: (一)援外成套项目的主体建筑、大型机械设备、开竣 工仪式、项目组驻地和项目工地; (二)援外物资项目提供的物资及其包装; (三)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组驻地; (四)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志愿者服务等项目的有 关活动; (五)援外医疗队医疗设备和医疗活动; (六)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使用的情形; (七)援外优惠贷款项目政府间协议规定使用的情形; (八)援外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援外人员的工作服装、 佩饰和交通工具; (九)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举办的援外活动; (十)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印制或出版的援外刊物或 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十一)国际发展合作署认为应当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 情形。 特殊情形下无法按照本条第一款使用援外标识的,经国 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可以不使用援外标识。 第七条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3-织可以在相关援外项目及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 第八条援外标识不得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的用途。 第三章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 第九条援外标识图案和制作说明由国际发展合作署 另行公告。 援外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援外标识的 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式样等。 援外标识所附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援外标识的标准颜 色式样,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对于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援外标识应当 安装于醒目位置,所使用的援外标识载体应当采用耐久材料 制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标识载体的制作和安装办法。 援外标识载体上除标识图案外,还可以包括国旗图案、项目 信息等。 第十一条对于物资项目,援外标识应当印刷、刻制或 喷涂于援外物资和包装的明显位置。 对于紧急援助物资或因工艺制作条件所限,无法采用印 制、刻制或喷涂方式制作标识的援外物资,可以使用援外标 识即时贴。 第十二条对于除第十条、第十一条外的其他应当或可 以使用援外标识的情形,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援外标识的-4-制作和安装办法。 第十三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以援外标识为图案统 一监制援外徽章,供援外人员履行职责时佩戴。援外徽章图 案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另行公告。 第四章援外标识的管理 第十四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在与受援方签署的政府间 协议中应当明确援外标识使用条款。 第十五条除紧急援助项目外,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单 位负责编制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并写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 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中的援 外标识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目,援外执行部 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编制援外标识 制作和安装方案,制作和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总报价。 援外执行部门应当在与援外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 实施合同(协议)中明确援外标识使用的具体事宜和权利义 务。 第十七条成套项目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 应当在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时编制援外标识制作 和安装方案。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自查或-5-审查时一并审查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方案,监督工程总承 包企业据此组织实施。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施工详图设计要求制作和安 装援外标识,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竣工验收单位应当将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纳入检查范 围。 第十八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作和安装援外 标识,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在物资生产、包装、组货、移交 等阶段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九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作和安装援 外标识,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条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一条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合作方应按照项 目合作协议约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二条援外医疗队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作和安 装援外标识,并按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三条对于援外优惠贷款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 当按照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制作和安 装援外标识,并按政府间协议规定使用援外标识。 第二十四条其他类型的援外项目及使用援外标识的 其他情形,援外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6-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规定使用援外 标识。 第五章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 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和使用标识,维护良好的国家形 象和公益形象。 第二十六条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承担的援外项目 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 结束后,援外标识使用人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 第二十七条未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援外标识使用 人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 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援外标识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国际发 展合作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援外标识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际 发展合作署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 应当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7-(一)污损或侮辱援外标识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识的; (三)将援外标识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活动的; (四)所承担的援外项目对外移交后或援外活动结束后 仍使用援外标识的; (五)应当使用援外标识而未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商务 部《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6年 第1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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