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 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 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 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 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 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 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2-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 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 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 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 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 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 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 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 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3-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 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 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 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 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 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 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 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 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 十日。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 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 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 查。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4-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 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 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 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 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 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 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 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 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 建议。-5-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 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 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 本。 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备案的地方标准 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 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6-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 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复审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 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 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 废止的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 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 告废止。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由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 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由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由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改正的,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 地方标准,可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 年9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地方标准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pdf文档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 1 页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 2 页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