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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 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 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 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 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 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 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 -1 - 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 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 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 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 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 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 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 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 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 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 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 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 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 -2 - 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 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 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 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 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 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 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管,由其负责 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 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 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 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 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 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 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 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3 -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 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 构成。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 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三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 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 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 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 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 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未或有事项的性 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伸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 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 - 4 - 会计处理。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 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 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 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 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 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 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 一定比例计入核心净资本。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 的次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 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 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市 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 - 5 -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 人民币2亿元。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标准: (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 量 ×100%;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 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 风险资本准备。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 特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 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 -6- 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 照各表内外项自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 系数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 计算。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 算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 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 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 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 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 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 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 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 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7 -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管、财务负 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学的人员,应当保证 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 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已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 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 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 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 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 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 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 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 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 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 -8- 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 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 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 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3个、1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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