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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松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 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 保护审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 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 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市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 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 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 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 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1 -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 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审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审请 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审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 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 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 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 - 2 - 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 系;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 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 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和其他设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 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 资者:财务公司原则上应由集团母公司或集团主业整体上市 的股份公司控股。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保监会事先同意的 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银行业管理 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与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 伙伴关系,由其为拟设立财务公司提供机构设置、制度建设、 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且 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3 -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未,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 应的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 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 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 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还 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 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 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九)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 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 - 4 - 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 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 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 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未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 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 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5 -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 资人,应为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 经验; (三)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 大处罚;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 的风险管理体系;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除外; (九)作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 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 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 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 6 - (十)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 年度未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 货币,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十一)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 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 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 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7 -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 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 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 禁正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尚 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第十三条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 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四条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 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审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 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白起6个月。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 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 -8 - 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审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审请,逾期 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审请人向拟 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审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 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 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十九条审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 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白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 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尚省级派出机构提 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 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 告。 第二十条外资投资性公司审请设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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