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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的管理,提高 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 祭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 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和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 高)委托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编制内工作人员。 第三条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 简称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有 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监察员进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受 委托组织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民航局 的指导和监督。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和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以及 门。 -1 - 民航局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委托执法工作,应当明确委托 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执法事由发生、变更或者终 正后向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 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 未持有效监察员证的民航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 员及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 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行政检查。 第六条民航局对监察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监 察员配备行政执法工作设施、设备。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监察员的类别分为监管类和督导类。 第九条监管类划分为航空安全、飞行标准、适航审定、 机场、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网络和信息安 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市场、统计价格、财务、综合 等监管专业。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事由需要 - 2 - 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提出,经民航局法制职 能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 第干条监察员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符合民航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制止违法行为;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征候、一般事件 等事件的调查; (三)约见或者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依法调查取证,查 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但是受委托组织中从事民航 行政执法工作的监察员除外; (六)向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察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权,应当及时尚所在部门或者 单位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职权执法,属于职权范 围内的,不得推。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尚 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监察员行使职权,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 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 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第十三条监察员应当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 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监察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侵害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证件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过硬,忠于职守,敬业奉献;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 (三)为民航行政机关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岗 位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编制内工 作人员; (四)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备良好 的法律素养; (五)参加入门培训并且通过民航行政执法能力考评, 或者获得民航局有关部门对其专业能力的认可; (六)一年内不存在监察员培训考试作弊的情形: (七)无相关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审请督导类监察员证的,应当是符合前款除第五项、第 六项之外其他条件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或者 是符合前款规定的民航局工作人员。 - 4 - 第十五条审请人只能审请一个类别的监察员证。需要 改变监察员证类别的,应当审请变更。 第十六条申请督导类监察员证的,按照民航局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民航局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按 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监察员证申请材料,申请 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审查; (二)审请人将所在部门同意的审请材料,报民航局法 制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三)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第十九条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审请监 管类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请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监察员证审请材料,审请 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审查; (二)审请人属于地区管理局机关的,由其所在部门将 审请材料报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地 区管理局负责人审核;审请人属于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的, 由其所在部门将审请材料送本机构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并经 - 5 - 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审 查合格后报地区管理局负责人审核: (三)地区管理局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审查合格后,报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四)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第二十条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审请监管类监察员证 的,其相应申请材料应当由受委托组织监察员管理部门审查、 受委托组织相关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监管类监察员首次取得监察员证的,获得 一个监管专业的执法资格。 监管类监察员可以通过审请变更专业或者审请签注的 方式,取得新的监管专业的执法资格。 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管类监察员通过两个及以上监管专 业的行政执法能力考评或者其相应专业的知识水平经民航 高有关部门认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签注相应的监管专业后, 司时获得所签注专业的执法资格。 受委托组织的监察员只能具有一个监管专业的执法资 格,不得签注监管专业。 第二十二条监察员证载明监察员姓名、证件号码、发 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信息,附有持证人照片。 第二十三条取得监管类监察员证后,应当在民航局规 - 6 - 定的执法见习期内接受相应专业的在岗带训。执法见习期结 束后经评价合格的,方司作为监察员独立从事民航行政执法 活动。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察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且不得涂改。 第二十五条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监察员证。监察员证 遗失,或者因污损、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监察员应当及时 向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审请补发、换发。 审请补发、换发监察员证的审请材料,应当报民航局法 制职能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的报民航局批准。发放新的监 察员证之前,监察员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应当将污损、 破损的监察员证收回。 第二十六条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员所在 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并中正其执法权限: (一)监管类监察员短期内离开执法岗位或者督导类监 祭员离开领导岗位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处于被调查 期间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监察员,应当主动将监察员证上交 所在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监察员证被收留期间,监察 员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活动。地区管理局可以授权其派出 -7 - 机构开展监察员证收留工作。 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监察员,3年内符合 审验标准的,可以发还其监察员证: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情形的监察员,调查结束后未被追究任何责任或者仅受 到警告处分,并返回执法岗位或者领导岗位的,可以发还其 监察员证。 第二十七条监管类监察员的各监管专业的资格及督 导类监察员资格需每两年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的继续有效, 未按要求参加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审验自监察员取得监察员资格或者上一次审验通过之 日起满2年进行。审验期间,监察员证继续有效。 监察员证被收留期间不参加审验。收留超过1年的,自 收留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计算审验期间。 第二十八条监察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监察 员资格进行审验。地区管理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对本机构 的监察员资格进行审验。 第二十九条监管类监察员的各监管专业的资格按照 下列标准进行审验: (一)培训学时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要求 (二)监察员开展了相应专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且执 法工作经考核合格; (三)民航局及地区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8 - 督导类监察员的审验标准为持续满足职务要求。 第三十条监察员有正当理由导致需要对部分或者全 部监管专业的资格、督导类监察员资格延期审验的,应当尚 本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提交延期审验审请。经批准同意的, 应当在导致延期的理由消失之白起1个月内进行审验。 经批准延期审验的监察员资格连续两次审验的时间间 隔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视为未按要求参加审验;但是 监察员因挂职锻炼等单位安排超过3年未能参加审验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监察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调离或 者被辞退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或者领导岗位的,应当将监 察员证交回所在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交回监察员证后人事 部门方司为其办理其他离职手续。人事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 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监察员管理部门。 监察员所在单位执法权限被终止的,其监察员管理部门 应当将本单位人员的监察员证交回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交回的监察员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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