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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 展合作署)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 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国际 发展合作署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处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 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 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 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 法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对行政处罚实行案件调查与 案件审理分离的制度。 第六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国 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机构。-2-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召开审理会的方式审理行政处罚 案件。 第七条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 是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行 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相关 法律文书,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机关是 案件所涉及的业务部门。必要时,该业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 相关部门共同调查案件。 第九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业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展开调查 工作。 第十条调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进行调查,收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处罚 的,调查机关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目录, 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写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调查 过程、相关证据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并对案件处理及依据提 出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等材料移交行 政处罚委员会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初步审查。-3-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审查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认为案件中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 调查机关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有 关单位及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的可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审查报告》等材料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政处罚 委员会召开审理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对下列案件内容进行审理: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五)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 (六)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审理会,经集体讨-4-论、充分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 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 及具体情况,确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 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 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提出。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意见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应 当召开审理会对案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 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5-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 后,由法制机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 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际 发展合作署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 列措施,予以执行: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内容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国 际发展合作署网站上公布,备公众查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解释,自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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