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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8日银发【2000]102号公布根据2020 丫国中》「国中 行令【202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 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 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白制高中、大中 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 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三条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 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第四条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 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第五条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 四年级)以上学生。 第六条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 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 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 名称及号码等事项。 - 1 - 第七条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 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 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 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 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 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 率计息。 第十条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 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 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 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 只享受一次优惠。 (二)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 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接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 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 -2 - 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 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 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 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 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 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 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 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六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 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 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 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 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 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 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 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 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六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 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 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 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 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 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 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 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 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六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 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 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 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 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 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 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 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 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六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 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 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 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 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 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 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 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 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六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 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 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 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 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 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 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 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 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六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 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 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 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 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 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 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 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 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六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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