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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 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 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5日工 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53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 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 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 消耗量与新能源汽军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 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 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军,是指《汽军和挂军类型的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 2.1.1.1 款至第 -1 - 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 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 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 力(含增程式)乘用军、纯电动乘用军和燃料电池乘用军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 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 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中对应 的车型燃料消耗量自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 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 传统能源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 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 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 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 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 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军供应企业。 -2 -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 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 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 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 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 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 企业,是乘用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 实施核算。 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 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 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 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 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自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 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自标值,按照《乘用军燃料 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2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3 - 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军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 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不同的自标值分开计算。 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 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3款规定的相关比值。 第十条乘用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 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 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 第十一条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 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军实际产 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 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 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 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 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 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军燃料消耗量评 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 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4 -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 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 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 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另行公布。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燃料 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 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三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 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 源汽军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 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 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5 - 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 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 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 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军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 新能源汽军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 保留整数)。 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 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 0.2倍计算; (二)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 进口量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不满3方辆的乘用军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 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 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 6 - 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十八条乘用军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尚工 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 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 顽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 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见附件3)。 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 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 能源汽军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 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 料消耗量自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 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 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 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 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 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 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 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军企业 -7 - 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 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 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第五章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乘用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 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 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军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 转比例为 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 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每结 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军的乘 用军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军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 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 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60白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 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军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 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8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军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 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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