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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4507.1—2016 出口信息技术设备检验规程 通用要求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s for exportGeneral requirement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6-06-28发布 2017-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4507.1—2016 前言 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永福、王长恺、林霞。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 4507.1—2016 出口信息技术设备检验规程 通用要求 1范围 SN/T4507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信息技术设备的要求、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出口电网电源供电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的信息技术设备的检验。 本部分不适用于不与设备构成一体的电源供电系统、建筑物安装配线、不需要电源的装置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一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IEC/TR60083IEC成员国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Plugsand socket-outletsfordomesticand similar general use standardized in member countries of IEC) IEC60950-1:2013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Informationtechnologyequip ment—Safety—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IEC62368音/视频、信息与通讯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Audio/video,information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Part 1:Safety requirements) CISPR22:2008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Informationtechnology equipment-Radio disturbance characteristics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CISPR24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Informationtechnologyequipment- Immunity characteristics-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AS/NZSCISPR22:2009+A1:2010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Infor- 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Radio disturbance characteristics-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 ment) 美国联邦法规47章15部分(2014)(CodeofFederalRegulations,Title47,Part15) 信息服务平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息技术设备informationtechnologyequipments;ITE 能对数据和电信消息进行录人、存储、显示、检索、传递、处理、交换或控制(或几种功能的组合)的设 备,该设备可以配置一个或多个通常用于信息传递的终端端口。 [GB9254—2008,定义3.1] 3.2 抽样检验模式modeof samplinginspec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逐批实施抽样、检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 1 SN/T 4507.1—2016 3.3 型式试验模式modeof typetest 按规定的周期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 检验,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管的合格评定活动。 3.4 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of complianceaverifica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 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3.5 检验批inspectionlot 为实施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 4技术要求 在电气安全方面,所有出口信息技术设备应符合IEC60950-1要求及产品使用国或地区的差异。 符合IEC62368要求的信息技术设备也视为符合本部分的电气安全要求。 若产品使用地区为欧盟,则信息技术设备还应符合CISPR22、CISPR24电磁兼容要求,符合欧盟 能源效率指令(No.2012/27/EU),以及欧盟有毒有害物质限制指令(No.2011/65/EU)及其修订案 注1:欧盟已实施能效措施法规的信息技术设备有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模式电能消耗的生态设 效率生态设计要求(No.278/2009)。 若产品使用地区为美国,还应符合美国联邦法规47章15部分电磁兼容要求,同时还应考虑美国能 源之星认证要求。 注2:美国已实施能源之星认证的信息技术设备有电话机、网络电话、计算机、显示设备、影像设备、小型服务器、不 间断供电电源等。 若产品使用地区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应符合AS/NZSCISPR22电磁兼容要求和最低能效性 能标准。 注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已实施最低能效标准要求的信息技术设备产品有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外置电源, 其他使用国家(地区)有关技术法规对信息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能效、性能等有强制性要求时,应 符合相应要求。 5检验 5.1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出口信息技术设备的检验监管模式检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选取抽样检验模式、型式 试验模式、符合性验证模式中的一种 5.2检验方式 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 抽样检验模式: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 一型式试验模式:定期型式试验十抽批抽样检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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