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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476—2010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规程 Quarantine rules of imported plant propagation material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0-01-10发布 2010-07-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2476—2010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枝楠、胡献星、郑耘、仲建忠、邓琼、顾光昊。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SN/T2476—2010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1619植物隔离检疫圃分级标准 SN/T2122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抽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植物繁殖材料 palntpropagationmaterial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总称,包括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 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砖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 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3.2 处理 treatment 官方许可的旨在杀灭、灭活或去除有害生物,或使其丧失繁殖能力或丧失活力的程序。 4检疫依据 4.1中国与贸易国政府间签定的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或备忘录。 4.2有关植物检疫要求的法规,包括:V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1号令);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农业部第862号公告) 4.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风险警示通报。 4.4贸易双方合同或信用证等中约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5受理报检 受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报检时,应审核下列单证: 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针对苗木携带的栽培介质、禁止 进境特许审批的繁殖材料或因科学研究需要特许审批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情况); 1 SN/T 2476—2010 b){ 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原产地国家或地区植物保护机构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或转口国家或地区植物保护机构 签发的《转口植物检疫证书》; d)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 e) 同意调入函(适用于调离或隔离检疫场所在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的进境繁殖材料); f)其他证明文件,如发票、海运提单或装箱单等。 6现场检疫 6.1核对品名、品种、批号、数量、唛头等是否与申报相符: a)与申报品名、品种、批号不符的,不符部分退运或销毁处理; b)实际数量超过申报的,超过部分作退运或销毁。实际数量少于申报的,查明原因; c) 货证相符的,进入以下查验程序 6.2检查包装、铺垫材料、集装箱有无粘附土壤、害虫及杂草籽等。 6.3植物繁殖材料检查: a)以批次为检疫单位; b)重点检查植物繁殖材料是否携带土壤、害虫、菌瘦、杂草籽等,其表面是否有明显病症。情况 严重的,进行拍照或录像; c)带有栽培介质的,检查是否带有土壤、害虫、植物残体等。 6.4现场抽查与抽样: a) 出口国和我国签订双边协定的,按双边协定的要求抽查和抽样; b)未签订双边协定的,按SN/T2122要求抽查和抽样; c)填写《现场检疫记录》和《抽样凭证》。 6.5检疫性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审 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和双边议定书中规定的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或限 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在送样单中注明检疫项目。必要时,注明检疫鉴定标准。 6.6样品送实验室检验时,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保障样品的时效性和完整性。对于现场发现活的 有害生物,要做好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的防范措施,并按照要求对样品进行标识。 7实验室检验 7.1国家有检验鉴定标准的,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鉴定。 7.2国家无具体检验鉴定标准的,可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国家/地区的标准实施检验鉴定, 7.3没有检验鉴定标准的,可根据目标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参考以下方法进行检疫鉴定: a) 真菌:症状诊断、吸水纸培养法、分离培养法、血清学和分子生物学方法等; b) 原核生物:生化反应法、分离培养法、过敏性反应、血清学和分子生物学检验方法等; 病毒及类病毒:生物学检验、血清学检验、免疫电镜、分子生物学等检验方法; 线虫:直接观察分离法、染色法、漂浮法、混合器-贝曼漏斗法等, d) e) 昆虫、螨类:直接镜检法,也可以辅以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 软体动物:直接镜检法; g) 杂草:过筛镜检、洗涤镜检、直接镜检,也可以辅以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 7.4出具《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8隔离检疫 8.1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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