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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020. 40 CCS Z 60 DB51 四 川省國地國方 标准 DB51/ 3354—2026 四川省污水铊污染物排放标 2026-05-27 发布 2026-12-01实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51/ 3354—2026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放控制要求 .2 5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铊污染物排放浓度计算方法 DB51/ 3354—20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环境应急与事故 调查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黄祥、佟洪金、侯江、龙泉、王宇星、胡鑫、唐兆军、彭晓曦、尹朝阳、向 璟荣、谭秀梅、靳皓琛、杨平辉、孙永亮、韩雨岐。 II DB51/3354—2026 四川省污水铠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辖区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理设施 以及工业企业初期雨水收集单元的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铊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国家或地方已发布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铅、锌工业,钢铁工业,硫酸工业,磷肥工 业,锡、锑、汞工业,无机化学工业的废水铊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以上工业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 填理设施以及初期雨水收集单元废水铠污染物排放管理。 注:本文件污水指工业废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48水质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1405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工业废水 industry wastewater 工艺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污染物。本文件中的工业废水还包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设施以及工业企业初期雨水收集 单元的废水。 3. 2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 污染区域降雨初期产生,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要求应收集的雨水, 3. 3 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为工业园区内两家及以上工业企业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集聚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包括接 纳工业废水比例<30%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1 DB51/3354—2026 3. 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per 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铠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 规定的限值。 4.2铊污染物排放浓度计算方法按照附录A执行。 表1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 单位:mg/L 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 总铠 0.005 口";企业污水排放口 a不论废水是否外排,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还包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填埋场、尾矿库等废水处理 设施出水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废水储存设施出水口),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 初期雨水储存设施出水口) b企业污水排放口仅适用于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5监测要求 5.1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HJ91.1、HJ140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2铠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按HJ700或HJ748执行;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 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铊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6.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依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 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 2 DB51/3354—2026 附录A (规范性) 铊污染物排放浓度计算方法 标准中的铊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 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照公式(A.1)将铊实测排放浓度换算成基准排水 量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浓度是否达标的依据。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 以法定报表为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的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Q总 .. (A. 1) 式中: P基一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一实测排水量,m; Y一第i种产品产量,t; Qi基一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 P实一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 排放的情况下,执行本文件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总和,并按公式(A.1)换算水中铊 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若Q总与ZYQ基的比值小于1,应以铊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 达标的依据。 定的,暂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3 DB51/3354—2026 附录A (规范性) 铊污染物排放浓度计算方法 标准中的铊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 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照公式(A.1)将铊实测排放浓度换算成基准排水 量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浓度是否达标的依据。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 以法定报表为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的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Q总 .. (A. 1) 式中: P基一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一实测排水量,m; Y一第i种产品产量,t; Qi基一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 P实一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 排放的情况下,执行本文件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总和,并按公式(A.1)换算水中铊 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若Q总与ZYQ基的比值小于1,应以铊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 达标的依据。 定的,暂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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