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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01 CCSR10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2422—2026 代替DB21/T2422—2015 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forexpresswayservicearea 2026-05-30发布 2026-06-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21/T2422—2026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21/T2422—2015《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与DB21/T2422—2015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增加了“能源补给站”、“旅居车补给站”的术语和定义(见 3.1、3.2) ——增加了“基本要求”一章(见4); ——更改了“人员要求”为“从业人员”(见5,2015年版的3); ——删除了“人员要求”中的“工作人员服务流程及要求”的规定(见5,2015年版的3.3); ——更改了“公共设施服务”为“公共设施”(见6,见2015年版的4); ——更改了“公共设施服务”的“基本要求”规定,删除了“道路设施”的规定(见6.1,见2015 年版的4.1、4.3); ——增加了要素“安全设施”的规定(见6.4); ——增加了要素“公共服务”一章(见7); ——更改了“停车场”、“卫生间”、“公共广场”的规定(见7.1、7.2、7.3,见2015年版的4.5、 4.6、4.7); ——增加了要素“信息化服务”的规定(见7.4); ——更改了“其他”为“人性化服务”(见7.5,2015年版的4.8); ——更改了“经营设施服务”为“经营性服务”(见8,2015年版的5); ——更改了“餐饮”、“商场、超市”、“住宿休息”的规定(见8.1、8.2、8.3,2015年版的5.1、 5.2、5.3); ——更改了“加油站”为“能源补给站”,“汽车修理”为“车辆维修站”的规定(见8.5、8.6, 2015年版的5.5、5.6); ——增加了要素“拓展服务”的规定(见8.7); ——更改了“服务区管理”为“综合管理”(见9,2015年版的6); ——增加了“信息化管理”的规定(见9.4); ——更改了“服务区监督”为“监督”(见10,见2015年版的7)。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丛永强、戴鹏飞、李一峰、臧浩、李冰、王雪、杨丹、姚强、李晋、杨松竹、 李大鹏、张晓璐、包星宇、文武、邓龙、洪伟、王天昊、韩燕妮、董放、李亚焕。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 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联系电话:024-23867960。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飞云路7-1号,联系电话:024-31385088。DB21/T2422—2026 III引  言 高速公路服务区作为高速公路交通网络的重要节点,既是保障公众出行品质的核心载体,也是展现 地区发展水平与文化形象的重要窗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对出行服务的需求从“基本保障” 开始向“品质升级”转变,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功能定位已从传统的“休憩补给站”拓展为集交通服务、 商业消费、休闲旅游、文化展示、应急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辽宁省作为东北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网覆盖广泛,且拥有新中国第一座高速公路服务区,于2015 年发布了地方标准《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但面对智慧交通发展、新能源普及、特色服务创新等 新形势,亟需进一步完善服务标准,明确质量要求,破解服务同质化、管理精细化不够等问题。 本文件的修订旨在进一步统一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内容、设施要求与管理准则,推动我省高 速公路服务区实现从“达标型”向“优质型”跨越升级,既保障基本服务的标准化供给,又促进拓展服 务的规范化发展,构建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现代化高速公路服务区体系,在推动服务区自身发展的同 时,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DB21/T2422—2026 1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要求、从业人员、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经营性服务、综合管理 及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已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和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68.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24969公路照明技术条件 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SB/T10426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能源补给站energysupplystation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为车辆提供加油(气)和充(换)电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场所。 3.2 旅居车补给站RVsupplystation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为旅居车提供水电补给、污水排放与废弃物收集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场所。 4基本要求 4.1应为司乘人员提供餐饮、购物、休息、如厕等基本服务,以及为车辆提供停车、能源补给、汽车 维修等基本服务。 4.2停车场、公共卫生间、能源补给站、便利店等场所应24h提供服务。DB21/T2422—2026 24.3在提供基本服务基础上,可针对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拓展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设置旅居车补给 站。 4.4提供的经营性服务项目、服务产品及相应的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从业人员 5.1基本要求 5.1.1应做到行为文明、自觉遵守服务区内各项规章制度。 5.1.2应经健康检查、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5.1.3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培训教育。 5.1.4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技能,并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5.2仪容仪表 5.2.1行为举止大方,整齐清洁,对待顾客热情、礼貌,态度和蔼。 5.2.2用语应文明、规范、清晰、准确。 5.2.3头发应干净、整齐,发型得体,不染怪异颜色。男员工发不过耳,不应留胡子和长鬓角。女员 工头发不宜长于肩部,发不遮眼,长发盘起。 5.2.4面、颈、耳朵应保持干净,女性不应化浓妆,不应喷洒香味浓烈的香水。 5.2.5身体、面部、手部、口腔应保持清洁,无异味。不应留长指甲,不应涂抹指甲油。 5.2.6在岗时不应饮酒,不应在工作场所内吸烟。 5.2.7一线工作人员在岗时,不应佩戴耳环、戒指、手链、手镯、项链和胸针等饰物。 5.2.8在工作时间内应着本岗位规定的工作装,佩戴工牌,工作装应穿着在所有衣物最外层,不应擅 自改变服装的穿着形式,不应私自增减饰物。服装应保持干净、平整,无明显污迹、破损等现象。鞋面 保持清洁,不应穿拖鞋、雨鞋上岗,厨房员工、雨天场外执勤等特殊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穿雨鞋。 5.2.9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应佩戴在左胸明显位置,挂绳式应正面向前挂在胸前,保 持清洁、端正。 6公共设施 6.1基本要求 6.1.1建筑物、构筑物和围墙应完整、无破损,内墙面清洁卫生。 6.1.2道路、路缘石铺设整齐,完好。 6.1.3管道、管线、边沟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6.1.4地面、地砖应完好美观,干净整洁。 6.1.5应具备通信以及完善的给排水设施、备用电源设备。 6.1.6室内应配备冷暖以及通风换气设备。 6.1.7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在相关服务设施中设置无障碍专用设备。 6.1.8使用节能、节水、环保的设施及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各类节能、环保和循环利用技术。 6.1.9各类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2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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