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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80.20 CCS X 26 G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销合作行 业 标 准 GH/T 1521—2026 藠头 Chinese onion 2026 - 03 - 19发布 2026 - 07 - 01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 GH/T 1521 —2026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所、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 心有限公司、来实(北京)检验检测科学技术研究院、绿城农科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海洋大学、江 西省中国科学院庐山植物园、克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九江学院、贵州大学、云南省农业科 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淮阴师范学院、南京市蔬菜行业协 会、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设计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陈元芝、侯北伟、周婷婷、段蕊、束成杰、庄林武、罗斌圣、宗伟璐、娄曼曼、 林涛、洪爱珠、何刚、张锋伦、何利、刘均忠、李升福、杨晓芳、宋虎卫、戴蓉、傅雷、谷荣辉、鲍姿 同、黄晓德、白新宇。GH/T 1521 —2026 1 藠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藠头的质量要求、检验规则 以及包装、标志和标签、运输、 贮存要求,描述了对应的 检验方法 。 本文件适用于以鲜藠头为原料生产的 腌渍藠头产品 ,包括盐渍藠头 和甜酸藠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456 —2021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藠头 Chinese onion 百合科葱属植物 藠头( Allium chinense G. Don)的鳞茎经采收、清洁、腌渍 加工所得 的产品。 注: 俗称薤、薤白、荞头。 鳞茎 bulbus 藠头根系以上的膨大部分 。 GH/T 1521 —2026 2 注: 包括假茎和与假茎紧密相连的隐蔽型球茎。 腌渍藠头 pickled Chinese onion 以鲜藠头为原料,经低盐乳酸发酵、腌制而成的 盐渍藠头产品, 及以盐渍藠头为原料 再用糖醋渍制 而成的甜酸藠头产品 。 注: 包括盐渍藠头 和甜酸藠头。 4 质量要求 原料与辅料 4.1.1 原料要求 藠头应新鲜良好,成熟适度,呈白色或乳白色,颗粒完整,无病斑,无虫斑,无须,无青头烂头, 无机械损伤。 4.1.2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1.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5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6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 的规定。 4.1.7 冰乙酸 应符合GB 1886.10 的规定。 4.1.8 柠檬酸 应符合GB 1886.235 的规定。 4.1.9 其他辅料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产品要求 4.2.1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外观 颗粒完整,无病斑,无虫斑,无须,无青头烂头,无机械损伤 色泽 呈白色或乳白色,表面光泽 气味 具有藠头固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GH/T 1521 —2026 3 4.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盐渍藠头 甜酸藠头 食盐(以氯化钠计 ,质量分数 )/% ≤8.0 ≤4.0 总酸度(质量分数 )/% - ≤2.0 总糖量(以葡萄糖计 ,质量分数 )/% - ≥6.0 4.2.3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应符合GB 2760中腌渍的蔬菜或发酵蔬菜制品 的规定。 4.2.4 污染物限量 亚硝酸盐、重金属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要求 亚硝酸盐(以 NaNO 2计)/(mg/kg) ≤4.0 总砷/(mg/kg) ≤0.5 铅/(mg/kg) ≤1.0 镉/(mg/kg) ≤0.5 4.2.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 /(CFU/g) 5 2 10 1 000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CFU/g) 5 1 100 1 00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 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值的样品数 ,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限量值 ,M为微 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2.6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GB 29921 中即食果蔬制品(含酱腌 蔬菜)的规定。 净含量 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检验方法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于洁净 的白瓷盘中,在光线明亮处采用目测、鼻嗅、品尝方法进行。 理化指标 5.2.1 食盐 GH/T 1521 —2026 4 按GB 5009.44—2016中第三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酸 按GB 12456—2021中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糖 按GB 5009.7—2016中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污染物 5.3.1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总砷 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4 镉 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5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致病菌 按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测定。 微生物 5.5.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5.2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5.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 农药残留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 测定。 6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GH/T 1521 —2026 5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由企业检验部门对产品的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包装、标志和标签等进行 检验。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 b) 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d) 停产6个月以后,恢复生产; e) 正常生产满 1年; f) 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组批规则 以同一生产批次、同规格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判定规则 6.3.1 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 6.3.2 安全指标外的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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