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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020. 40 CCS Z 05 DB61 陕西省地 國方标准 DB 61/T 2164. 1—2026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Specificatio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mineral exploitation related to metalsPart 1 : General requirements 2026-03-18发布 2026-04-18实施 发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61/T 2164.1—2026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原则. 5工作保障 2 6 工作内容 记录与报告 3 DB61/T2164.1—20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61/T2164《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第1部分。DB61/T2164已经 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体要求; 第2部分:调查评价; 第3部分:监测; 第4部分:分区风险评估及防控; 第5部分: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6部分:矿碉勘查; 第7部分:废弃矿封堵,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 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长顺、吴金文、徐友宁、孙宁、王炜、杨承华、陈华清、张黎明、陈岩赞、 胡恩、孙芳强、张宗文、丁洁、柴瑜、周玉海、王丽香、胡龙刚、管隆、陶诗阳、牛瑞博、吴宇鑫、 郭嘉伟、郝宇勋。 本文件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电话:029-85365505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9号 邮编:710061 II DB61/T 2164. 1—2026 引言 陕西省秦巴山区矿产资源丰富,历史上粗放式的开采活动造成大量废渣无序堆放,废渣酸性废水和 矿碉涌水排放现象较为突出,直接威胁到区域生态环境安全。为此,从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的角度,全 国内已有相关标准侧重矿山生态修复,主要涵盖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等内容,缺乏污染 防治和风险防控的技术规范。为规范全省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流程和技术方法,提升治理 成效,在已实施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陕西实际,总结凝练实践经验,制定 DB61/T2164《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本文件是DB61/T2164的第1部分,规定了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工作保障要求、其他部分的核心工作内容以及记录与报告的统一规范。其制定旨在强化系列标准的整体 性、统一性和规范性,为后续各部分技术规范的实施提供基础性、通用性指引,确保各部分技术规范在 应用过程中衔接顺畅、要求一致,其他6个部分是本文件的延伸和细化。 DB61/T 2164.1—2026 涉金属矿产升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工作保障、工作内容、记录与报告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涉金属矿产(铜矿、铅锌矿、金矿、银矿、汞锑矿、镍钻矿、钼矿、钒矿、锰矿、铁 矿、铊矿等金属矿产,以及硫铁矿、石煤矿等典型多金属伴生的非金属矿产)开发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环 境污染防治,开发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61/T2164.2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2部分:调查评价 DB61/T2164.3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3部分:监测 DB61/T2164.5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5部分: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 DB61/T2164.6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6部分:矿碉勘查 DB61/T2164.7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7部分:废弃矿封堵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mineral exploitation related to metals 涉金属矿产开发过程中或结束后,矿石和围岩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作用下产生的硫酸盐、氟化物、 氢离子、镉、铬、汞、铅、铜、锌、镍、铁、锰、铝、锑、等物质进入水体,通过矿碉、露天采坑、 废渣堆、尾矿库等途径流入环境,浓度值超过环境管理目标要求,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的现象。 3. 2 历史遗留矿山 historical legacy mines 由政府承担环境污染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注:包括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能等政策性原因 关闭且在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时明确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1 DB61/T 2164.1—2026 3. 3 废弃矿碉abandoned mine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或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巷道及采空区 3. 4 矿山环境风险源pollution source of mine environment 指矿区范围内存在的可能造成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造成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的 污染产生源,包括但不限于废弃矿桐、废渣、含重金属废水等。 4基本原则 4.1坚持多学科互补,从环境、生态、地质等角度,全面调查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问题,明确污 染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强度,摸清污染迁移途径、受污染环境介质和污染程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 4.2坚持环境风险防控,分区防控、分类施策、分期实施,有序开展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 4.3坚持系统治理,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生态恢复和监测评估的要求,开展涉金属 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 4.4坚持集成创新,按照集成创新、先行先试和推广应用的模式,提升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 水平。 5工作保障 5.1组织机构要求 承担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单位应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相关行 业资质证书,并具有承担该项工作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能力。 5.2人员要求 承担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所从事专业的高级及以 上职称,并具有相关的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从事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 5.3设备要求 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使用的设备设施需达到设计使用需求,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 量、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宜使用自动化设备。 6工作内容 6.1调查评价 6.1.1调查评价应查明矿区地质环境条件,查明涉金属矿产开发主要涉及污染因子、污染源类型、数 量、分布和排放强度,查明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受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生态破坏情况, 掌握饮用水源地、工农业取水口、自然保护区、重要水体等环境敏感点的类型、数量和分布,并对污染 源危害程度、环境污染状况进行评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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