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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2016年4月27日 欧盟官方公报 112/1 二 (非立法行为) 法规 2016年4月14日委员会条例(EU)2016/631制定了 关于发电机并网要求 的网络规范 与欧洲经济区(EEA)相关的文本) 欧盟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9年7月13日颁布的关于跨境电力交换网络接入条件和废除条例(EC)第71.4/2009号条例(EC) 第1228/2003号(1),特别是该法规第6(11)条, 然而: (1)尽快建成一个功能齐全、互联互通的内部能源市场,对于维护能源供应安全、提高竞争力以及确保所有消费者都能以可承受的价格购买 能源至关重要。 (2) 第714/2009号(EC)条例规定了管理跨境电力交易网络接入的非歧视性规则,旨在确保电力内部市场正常运转。此外,欧洲议会和 理事会第2009/72/EC号指令(2)第5条要求成员国或(如果成员国已作出规定)监管机构确保制定客观和非歧视性的技术规则, 为接入系统确定最低技术设计和操作要求。如果要求构成接入国家电网的条款和条件,则同一指令第37(6)条要求监管机构负责确 定或批准至少用于计算或建立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方法。为了在互联输电系统内提供系统安全性,必须就适用于发电模块的要求达成 共识。那些有助于维护、保存和恢复系统安全,以促进同步区域内和同步区域间内部电力市场正常运转、实现成本效益的要求应被视为 跨境网络问题和市场一体化问题。 (3)应制定统一的发电模块电网连接规则,以便为电网连接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促进整个联盟的电力贸易,确保系统安全,促进可再生电力 来源的整合,增加竞争,并更有效地利用网络和资源,使消费者受益。 (4) 系统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发电模块的技术能力。因此,输配电网络层面的定期协调以及系统充分运行 (1)0JL211,2009年8月14日,第15页。 (2)2009年7月1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内部市场共同规则的指令2009/72/EC 在电力领域并废除2003/54/EC指令(OJL211,2009年8月14日,第55页)。 欧盟官方公报 112/2 EN 2016年4月27日 连接到输电和配电网络的设备具有足够的稳健性,以应对干扰并有助于防止任何重大中断或促进系统崩溃后的恢复,这 是基本前提。 (5) 只有发电设施所有者和系统运营商密切合作,才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特别是,系统在异常运行条件下的运行取决于发 电模块对电压和标称频率偏离参考1单位(pu)值的响应。在系统安全方面,从系统工程的角度来看,网络和发电模块应 被视为一个整体,因为这些部分是相互依赖的。 因此,作为接入电网的前提,需要对发电模块制定相关的技术要求。 (6) 监管机构在根据2009/72/EC指令第37(1)和(6)条以及(EC)条例第14条确定或批准输电或配电电价或其制定方 法时,或批准连接和接入国家电网的条款和条件时,应考虑系统运营商在实施本条例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合理成本。 编号714/2009。 (7) 联盟内不同的同步电力系统具有不同的特点,在设定发电机要求时需要考虑到这些特点。因此,根据第714/2009号条 例(EC)第8(6)条的要求,在制定网络连接规则时,考虑区域特性是适当的。 (8) 鉴于需要提供监管确定性,本法规的要求应适用于新的发电设施,但不适用于现有发电模块和已处于规划高级阶段但尚 未完成的发电模块,除非相关监管机构或成员国根据系统要求的发展和全面的成本效益分析另有决定,或这些发电设施 进行了大规模现代化改造。 (9)发电模块的重要性应基于其大小及其对整个系统的影响。同步机应根据机器大小进行分类,包括发电设施中通常不可分割 运行的所有部件,例如由单个联合循环燃气轮机装置的独立燃气轮机和蒸汽轮机驱动的独立交流发电机。对于包括多个 此类联合循环燃气轮机装置的设施,应根据每个装置的规模而不是设施的整体容量进行评估。非同步连接的发电机组, (10鉴于发电机连接的电压等级不同,以及其最大发电量不同,本法规应通过设立不同级别的要求来区分不同类型的发电机。 本法规并未规定确定发电模块应连接的连接点电压等级的规则。 (11)适用于A型发电模块的要求应设定在必要的基本水平,以确保在有限的自动响应和最低限度的系统操作员控制下发电的 能力。它们应确保在系统运行范围内不会出现大规模发电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危急事件,并包括在系统危急事件 期间进行广泛干预所需的要求。 (12)适用于B型发电模块的要求应提供更广泛的自动动态响应,对运行事件具有更大的弹性,以确保使用这种动态响应,并提 供更高级别的系统操作员控制和信息以利用这些功能。它们确保自动响应以减轻系统事件的影响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动 态发电响应。 (13)适用于C型发电模块的要求应提供精确、稳定且高度可控的实时动态响应,旨在提供主要辅助服务以确保供电安全。这些 要求应涵盖所有系统状态,并详细规范需求、功能、控制和信息的相互作用,以利用这些功能并确保避免、管理和响应系统 事件所需的实时系统响应。这些要求还应提供足够的发电模块能力来应对完好和系统受干扰的情况,并应提供在不同情 况下利用发电所需的信息和控制。 EN 2016年4月27日 欧盟官方公报 112/3 (14)适用于D型发电模块的要求应专门针对对整个系统控制和运行有影响的较高电压连接发电。它们应确保互连系统的稳定运行,允许使用欧洲 范围内发电的辅助服务。 (15)这些要求应基于非歧视和透明的原则,以及所有参与方最高总体效率与最低总成本之间的优化原则。 因此,这些要求应反映出对具有不同固有特性的发电技术的处理差异,并避免在某些地理区域进行不必要的投资,以考虑到各自的区域特 ( 义要求时,可以考虑到这些差异,同时认识到确定系统是输电系统还是配电系统的阈值是在国家层面制定的。 (16)鉴于本法规具有跨境影响,因此应针对所有电压等级制定相同的频率相关要求,至少在同步区域内如此。这是必要的,因为在同步区域内,一个成员国的频率 变化会立即影响频率,并可能损坏所有其他成员国的设备。 (17)为确保系统安全,互联系统各同步区域的发电模块应能够在规定的频率和电压范围内保持与系统的连接。 (18)本法规应规定国家选择故障穿越能力的参数范围,以保持一种反映不同系统需求的比例方法,例如可再生能源水平和现有的网络保护方案 (包括输电和配电)。鉴于某些网络的配置,故障穿越要求的上限应为250毫秒。然而,鉴于欧洲最常见的故障清除时间目前为150毫秒 成员国指定的批准本法规要求的实体在批准之前可以验证是否需要更长的要求。 (19)相关传输系统运营商在定义故障穿越能力的故障前和故障后条件时,应考虑网络拓扑和发电结构等系统特性,决定是否优先考虑发电模块的 故障前运行条件,还是优先考虑更长的故障清除时间, (20)确保因网络干扰而意外断开后能够适当重新连接,对于互联系统的运行至关重要。适当的网络保护对于维持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特别是在系统发生干扰的情况下。保护方案可以防止干扰加剧并限制其后果。 (21)系统运营商与发电设施所有者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换是系统运营商维持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先决条件。系统运营商需要持续了解系统的状 态,包括发电模块运行状况的信息,以及与它们进行通信的可能性,以便指导运行 指示。 (22)在可能危及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紧急情况下,系统运营商应能够指示调整发电模块的输出,以使系统运营商能够履行其对系统安全的责 任。 (23)电压范围应在互连系统之间进行协调,因为它们对于确保同步区域内电力系统的规划和运行至关重要。电压干扰导致的断电会对邻近系统 产生影响。未能指定电压范围可能会导致系统规划和运行在超出正常运行条件的情况下出现普遍的不确定性。 (24)无功功率容量需求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电网齿合程度和供电与消耗的比率,在确定无功功率要求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当系统运营商负责的区 域系统特性发生变化时,更多 EN 112/4 欧盟官方公报 2016年4月27日 不止一种配置可能合适。高电压下的无功功率生产(称为滞后)和低电压下的无功功率消耗(称为超前)可能 没有必要。无功功率要求可能会对发电设施的设计和运行造成限制。因此,彻底评估高效系统运行所需的实际 能力非常重要。 (25)同步发电模块具有固有的抵抗或减缓频率偏差的能力,这是许多可再生能源技术所不具备的特性。因此,应采 取对策,避免在高可再生能源生产过程中频率变化率较大。合成惯性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扩张,而可 再生能源本身不会增加惯性。 (26)应引入适当且适度的合规性测试,以便系统运营商能够确保 操作安全。 (27)监管机构、成员国和系统运营商应确保在制定和批准网络连接要求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协调一致,以确保充分的 市场一体化。在制定连接要求时,应特别考虑既定的技术标准。 (28)本条例应规定减损规则的程序,以考虑当地特殊情况,例如,遵守这些规则可能会危及当地网络的稳定性,或者 发电模块的安全运行可能需要不符合本条例的运行条件。对于带来更广泛效率效益的特定热电联产电厂,适用 本条例规定的规则可能会导致不成比例的成本并导致这些效率效益的丧失。 (29)经相关监管机构或成员国其他适用机构批准,系统运营商应被允许对某些类别的发电模块提出豁免要求。 (30)本条例是根据第714/2009号(EC)条例制定的,本条例是对第714/2009号(EC)条例的补充,也是第714/2009号 (EC)条例的组成部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第714/2009号(EC)条例的引用应理解为也引用了本条例。 (31)本条例所规定的措施是根据第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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